为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批复》(营政〔2024〕57号)和《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营口市革命烈士纪念碑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批复》(营政〔2024〕58号)有关规定,确定营口市革命烈士纪念碑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并划定保护范围。现向社会予以公布。
一、烈士纪念设施概况
1.烈士纪念设施名称:营口市革命烈士纪念碑
2.烈士纪念设施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康泰里1号(人民公园内)
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二、保护管理单位和主管部门
1.主管部门:营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保护管理单位:营口市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
三、保护范围
营口市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以纪念碑基座为基准向四周外延,向东外延1.6米,向南外延1.6米,向西外延1.6米,向北外延1.6米。
四、保护内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