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退役军人发〔2026〕2号
关于调整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
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护理费发放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级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辽民函〔2005〕87号)和《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辽退役军人发〔2019〕40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26年7月1日起调整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市按规定落实残疾抚恤待遇的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
二、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护理费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即每月3654.4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护理费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即每月2923.52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护理费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即每月2192.64元;服役期间因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护理费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5%,即每月1827.2元。
三、上述退役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发放残疾抚恤金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月发给,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残疾抚恤金的其他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仍按原渠道发放。
四、今后每年7月,各县(市)区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相应调整护理费标准。当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作调整。
五、护理费随残疾抚恤金一同实行社会化发放。请各县(市)区做好资金补差、调整发放工作。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营退役军人发〔2022〕10号)同时废止。
营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营口市财政局
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