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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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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权利 权利类型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其他权利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异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异地安置的。

异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由县(市)区退役局根据异地安置相关政策确定


其他权利 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安置第一节自主就业的规定办理。

1.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相关规定,完成移交安置。

2.指导、监督县(市)完成相关移交安置工作。


行政给付 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发布)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1.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进行核实,及时发放相关费用

2.加强对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生活补助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行政给付 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发布)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1.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进行核实,及时发放相关费用。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程序等规定。

3.加强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行政处罚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

第四十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1.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2.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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