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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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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退役军人发〔2019〕17号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为规范管理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工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辽宁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9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确保退役金安全、准确、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人银行账户。

第三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代发银行应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退役金发放管理工作。

(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退役金数据库维护、退役金的核定、调整、统计、预(决)算、发放审核、停发审批,与代发银行签订代发协议并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

(二)省财政厅负责落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预算指标,审核用款计划,下达授权支付用款额度。

(三)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档案信息录入;退役金发放、停发、恢复发放、补发、抚恤金和丧葬费发放等业务申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年度登记等。

(四)代发银行负责按照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签订的代发协议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代发专户,按照代发协议逐月将退役金拨付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条  退役金的发放范围及标准,按照国转联〔2001〕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退役金按照以下程序发放:

(一)预算指标下达。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下达预算指标。

(二)用款计划申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审核确认的退役金发放汇总表中的应发金额编制用款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

(三)用款计划审核。省财政厅对退役金发放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四)资金支付。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按照当月应发放金额,将退役金拨付到代发银行的退役金代发专户,同时向代发银行提供电子明细发放清单。

(五)银行发放。代发银行根据发放清单将退役金代付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人银行账户。同时,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出具退役金对账单和退役金发放明细单。

第六条   退役金应于每月10日前发放完毕。

第七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首次领取退役金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构成项,依照标准逐一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本人对退役金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与部队复核后再予确认。

第八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经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后,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拨付到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银行账户,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给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继承人。退役金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九条  退役金的停发按照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停发手续注明停发的原因和时间,记入本人档案,同时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年报时相应核减人数和退役金金额。

第十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2月底前,对上年度退役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编制决算;8月底前,编制下年度退役金预算。预算和决算结果分别上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和财政部。

第十一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应建立健全退役金发放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审核和审批程序,建立发放档案,与代发银行定期对账并开展自查,确保退役金安全、及时发放。

第十二条  代发银行应按照协议规定完成其退役金代发业务,在确保退役金安全的前提下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如违反协议规定,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可以终止协议,另行委托其他代发银行。

第十三条  退役金的发放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纪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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