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备注 |
1 | 1.对行政编制警察等人员残疾等级的认定和评定 | 行政确认 | 营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二条 | 1.受理责任: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的申请人伤残档案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伤残人员档案材料内容逐一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伤残人员档案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4.送达责任: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批准后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给伤残抚恤金。 5.监督责任: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两次随机抽查,并入抽查户中进行身份核查。伤残人员死亡的,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抚恤金。 6实施责任:伤残抚恤金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具体实施,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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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 行政确认 | 营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十条 第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的申请人伤残档案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伤残人员档案材料内容逐一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伤残人员档案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4.送达责任: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批准后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给伤残抚恤金。 5.监督责任: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两次随机抽查,并入抽查户中进行身份核查。伤残人员死亡的,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抚恤金。 6实施责任:伤残抚恤金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具体实施,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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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行政确认 | 营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的申请人伤残档案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伤残人员档案材料内容逐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鉴定。 3确认责任:对符合上报条件的残疾军人档案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4送达责任: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批准后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给伤残抚恤金。 5监督责任: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两次随机抽查,并入抽查户中进行身份核查。伤残人员死亡的,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抚恤金。 6实施责任:伤残抚恤金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具体实施,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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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营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 1.受理责任: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的申请人档案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患慢性病退伍军人档案材料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退伍军人组织到指定医院对部队服役期间所患慢性病进行检查,专家组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认定范围进行病情鉴定,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查备案。 4.送达责任:对已审批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定期定量补助,落实相关待遇。 5.事后监督责任: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两次随机抽查,并入抽查户中进行身份核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的,从下月起停发定期定量补助等相关待遇。 6.实施责任: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金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具体实施,通过实行社会化发放。 |